2008年1月1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上班时间斗殴被伤不属工伤
孙赟峰

    李先生问:
    我在厂里上班的时候,碰见了欠我钱的李某,我问他还钱,他不给,于是打了起来。后来警察来了,对我和李某都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。我看伤花了500多块钱,我觉得我是在厂里上班的时候被人打的,那我构成工伤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不构成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了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(四)患职业病的;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    从你叙述的情况可以看出,你与他人斗殴属于私人行为,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,且你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。